續前文: https://noise.cash/post/1wz2v7k4 part 1 https://noise.cash/post/l2n72x84 part 2 那如果性騷擾從寬採證呢? 成案機會比較大,但問題是沒有證據就可指控會不會被濫用呢? 有時甚至也不是濫用,日本有過一部電影叫做 「鹹豬手事件簿」,講的就是一個男生不小心在擁擠的電車上碰到旁邊女性,對方誤以為他故意性騷擾就報案了,然後主角之後幾乎被社會性死亡(相關閱讀:https://follaw.tw/f-comment/14205/ )。擁擠電車上的性騷擾案多嗎? 多,超多,蒐證還很難,不放寬的話受害人極為弱勢。但放寬之後會不會有其他問題? 立一個完善、有實際幫助的法案從來都不是容易的事,我們都知道現行制度對被害人保護是不足的,有意見提出來討論很好,但站在旁邊六法全書唯一死刑或是指責法律、法官輕縱就先不用了,因為那根本就不是重點。而且當一但定罪後的最低刑責提高的話,法官在定罪上搞不好還會更謹慎,對定罪率可能還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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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comments
不知怎的想到 Tim Hunt...
哪一部分?恕我沒有時間研究此人生平....
不見得很直接相關啦 頂多就社會性跟價值觀的部分吧 整個事情很複雜啦 到後來就羅生門 那時候也是一波 hashtag 風潮 有興趣的話可以從這兩篇著手 文長甚入 真的很長 https://louisemensch.wordpress.com/2015/10/23/the-myth-of-the-tim-hunt-transcript/ vs. https://blogs.scientificamerican.com/voices/why-tim-hunt-s-sexist-comments-were-no-joke/
我身邊就有濫用性騷擾的女同事.... 真的討厭這種人
這就是麻煩的地方,濫用者有之,但工於心計讓人覺得被害人是濫用者也有之,到底真相是什麼? 除了當事人外沒有人有上帝視角可以知道....
我沒辦法苟同 以林案而言明顯輕縱(恐嚇公訴+三個保護令) 有意為之者,見懲處遠不及傷害,是不是更加有恃無恐? 刑法本身就有嚇阻效果,這樣的判決難道不是變相鼓勵犯罪嗎
因為論點跟前篇重複了所以我的回答也一樣: 「文中所述的判決,基於被害人的請求,並未在司法院的法學資訊檢索系統中公開。」癌末被害人如果都幫求情,加害人也很會演,法官重判的話剛好裡外不是人,於理合,於情很難。 恐嚇危害安全是恐嚇但未有實際肢體加害動作,目前最高刑度是兩年,傷害罪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害則是 5-12 年有期徒刑。恐嚇危害安全提高了後面兩條不跟著提高,豈不鼓勵罪犯揍下去再說反正罰則一樣?那全部都提高好了,對犯罪嚇阻作用大嗎? 而且這還是不能解決更普遍的、證據蒐集困難的問題,單純只解決的林男這一個人。
昨天關閉理由是程式判斷錯誤後又重新開放 今天變成一個被恐嚇的被害人請求關閉公訴案判決.... 這個先不提 此個案的問題點是最低刑度的討論,或者針對法官判決的討論 不知道為什麼焦點變成最高刑期 已有數次傷害1等血親的紀錄,法官卻相當信任林男,認為其不會再犯,這是緩刑的理由之一 請問有合乎邏輯? 公訴案件法官卻要擔心裡外不是人未免... 更何況最後判決離重判相去甚遠,最高兩年徒刑,而最終判決是0罰責
Again,加重恐嚇安全罪刑責的結果只能解決林男,無法解決各種性騷擾、家暴難以成案的問題。 然後,於理來說我也支持直接給他最高刑度兩年啊,但判下去就是讓癌末被害人看著自己兒子從此前途黯淡抱憾離去,法官如果重判我支持,但在台灣社會的習慣下輕判放掉也不意外。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如何是不會判到最高刑度的,那最低刑度要判多少才夠? 那我們把最低刑度提高到兩年好了,傷害罪最高三年,那是不是我乾脆打下去好了,反正言語恐嚇跟真的動手的刑責都差不多?何況我懷疑有多少的加害人動手前有先查刑法的。
等一下,判決被害人並不是他媽阿== 而且你這番言論也太極端 現在情況是 兩年-------------------------一年-------------------------0刑責 中間有這麼大塊的彈性空間,非得要不是兩年就是不罰嗎? 然後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要討論性騷、家暴成案問題 只有針對"你認為輕判不是重點" 很明顯的林男就是輕判後累犯,我相信不是只有他遇到一樣的狀況 解決的不是只有林男,是林男們 你都說動手前不會查刑法了,那你自己的假設狀況根本也就不會成立,這個論點實在很矛盾
性騷的話有跟騷法了,相對來說認定條件寬鬆很多...
跟騷法算是堵掉一部分的洞了,至少那些可以藉由手機GPS定位、通聯記錄等等查得到的騷擾可以被擋掉。不過像是辦公室毛手毛腳(尤其在中小型企業商家)這種目前還是很棘手。
其實我個人認為 現在要讓性騷擾成立蠻容易的... 法律不一定能判成功 但會先有網民道德綁架 所以性騷擾從寬採證的話 冤案會更多的...
現在是有比一二十年前好了,但我覺得成案容易的還是只有中大型企業跟公家機關..... 公審也是有代價,被害人等於也是要把自己攤在陽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