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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搜到底合不合法我也不是很了解.....有些非自願被公開隱私資料的可能觸法, 但若單純搜尋整合當事者自己公開的資訊、例如很多人喜歡在SNS上自我曝露的內容, 這樣也違法的話搜尋引擎根本不用做了啊.....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45472 香港政府準備實施反肉搜法令,可能迫使Google、臉書與Twitter等科技業者出走 香港立法會在今年5月提出個人資料隱私條例(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PDPO)修正案, 將針對人肉搜索(肉搜)制定正式的法令並嚴加處罰,不過,代表Google、臉書、 Twitter與蘋果等科技業者的亞洲網路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AIC), 近日向香港政府提交了一封產業信,指稱若港府堅持要實施此一反肉搜法令, 將可能迫使業者避免在香港投資或提供服務。 肉搜指的是蒐集個人資訊並將它們公布在網路上的行為, 有時會違反許多國家的隱私法,網路平臺也會酌情決定下架與否, 在香港則稱為「起底」。 不過,肉搜這件事在香港於2019年的反送中抗議活動中成為焦點, 因為有些抗議民眾將鎮暴警察的家人或法院工作人員的個資貼到網路上, 也讓香港政府開始透過社交平臺蒐證,向Google、臉書與Twitter等業者請求使用者資料, 從2019年6月到2020年9月間, 香港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PCPD)就提交了超過4,700起有關肉搜的案子。 為了不成為政府打壓民眾的工具, 臉書、Google與Twitter在去年7月相繼宣布暫停回應香港政府的用戶資訊請求, 這使得香港政府決定嚴加管制肉搜行為,提出PDPO修正案,加強對肉搜的處罰, 同時賦予港府要求社交平臺移除內容的權力。 AIC則在寫給PCPD專員鍾麗鈴的信中表示,PDPO對肉搜的定義太廣泛, 僅說它是個侵犯個人資料隱私並將個人資料武器化的行為, 缺乏精確的定義可能會牽連無辜的網路資訊分享行為; 且修正案還說肉搜會對當事人帶來威脅、恐嚇、騷擾以及心理傷害, 但心理傷害並無客觀標準且是高度自由裁量的, 要求PCPD放棄以心理傷害定罪或是闡明它的定義。 香港應該也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類的東西, 個資貼到網路上之類案件應該依此處理即可? 在修正案中直接把肉搜認定為須被處罰的行為, 好像有些過頭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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