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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欸朋友午安~ 這幾天公司的冷氣空調的抽水器壞了 還有某一區的電燈無法正常開關(懷疑是線路問題不是燈泡壞掉 就有跟房東反應 房東認為兩樣都要房客自行處理 跟老闆講了之後 老闆覺得這是房東要處理的 就叫我再溝通 不然說要告他或檢舉他 一開始溝通 法律有規定要出租人負責 房租7萬多 也是繳一陣子 房東就回說 不能用租金看 租金也給你們很優惠的價格 另外法律也不會規範到那麼細 其他租客都是自行處理 而且抽水器屬於耗材 是要我們自行處理 後來溝通 我是比較委婉的說 可能要走調解 後面就說會再請人來看 如果小錢房東就處理掉 修繕費用比較多再來討論 下不為例? 房東的立場是使用者付費 除非是建築物本身問題 其他都是房客處理 老闆立場是我們都繳那麼多租金了 法律也有規定是出租人要處理 當初合約也沒歸責於誰 民法 第 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 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不知道有人有這樣的經驗嗎? 或者會怎麼處理呢? 上班還是需要圖片中的小物來療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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