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罰foodpanda 200萬元, 理由係foodpanda要求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 且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規定, 要求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以200萬元罰鍰。 foodpanda要求合作餐廳在刊登價格和外帶價錢一致 剝奪了店家對於經營成本反映上的分配權力 使得餐廳無法將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之上 >>刊登價格和外帶價錢一致,這不是很應該的嗎 但有些有標註是店內價有些沒有,不確定是否是強制性的 顧客到店內自取餐點並未使用外送服務, 但是因為透過foodpanda外送平台點餐, 店家仍要付佣金給外送平台, foodpanda收取了這些佣金後,又再轉而提供顧客自取訂單的優惠折扣, 使顧客自取訂單價格又較外送價便宜, 儼然形成店家「自己打自己」的局面 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常看到自取79折,覺得很划算便宜 到店家取餐時發現,打79折後和店內價格差不多 只是一個透過foodpanda付錢,一個是直接付給店家 當然有預約取餐的效果,也是滿好的 foodpanda藉由其市場力量,對合作餐廳提出的限制行為 已構成「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更有限制競爭之虞,目前已要求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200萬元罰鍰。 不過,今天公平會這樣一罰,自取價格優惠會不會更少了QQ 對此不滿的就不與foodpanda合作,平台餐廳減少,最後都對消費者不利 Uber eats沒被罰因為合約上沒強制....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聯合網、ettoday網,難得三家新聞內容都不盡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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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樣很不ok,因爲之前我打工的地方剛準備使用外送平台店長就說真的不想使用,但是加盟店必須遵守。原因就是因為抽成太多,一杯咖啡就沒賺多少了還要給人家抽,生意難做啊⋯⋯ 不過點餐自取的好處真的就像大大說的,可以快速準時拿到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