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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這版給人感覺更專業,把法條貼在這一點也不過分吧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目前只是草案階段,但基本和後面立法通過的不會差太多了 有興趣詳讀的,連接:https://www.fsc.gov.tw/uploaddowndoc?file=news/202105251626230.pdf&filedisplay=1100525%E6%96%B0%E8%81%9E%E7%A8%BF%E9%99%84%E4%BB%B6+%281%29.pdf&flag=doc 老板叫我們看法條先看立法說明,法條強調的是用字精準,但背後的立法精神才是該瞭解的 所以重點我就不刪減了 但不得不關注的是第10、11條 第10條: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11條: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國稅局課徵稅,核課期間為5年,所以,立法施行後,5年內的交易國稅局要針對50萬以上的課稅追稅都有資料了,這得小心注意了 本辦法草案計有18條,主要係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之建議訂定,條文重點如下: 一、本事業之範圍(指在國內設立登記者)及用詞定義(本辦法草案第2條)。 二、本事業進行確認客戶身分、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客戶身分持續審查等規定(本辦法草案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9條)。 三、本事業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時應遵循之規定(本辦法草案第7條)。 四、本事業紀錄保存之規定(本辦法草案第10條)。 五、本事業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之規定(本辦法草案第11條)。 六、本事業對客戶交易持續監控,及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之規定(本辦法草案第12條)。 七、本事業對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3項之通報方式及程序(本辦法草案第13條)。 八、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實施內容(本辦法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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