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宣傳一下,我是從事會計相關業務 找我諮詢免費,代辦僅收跑路費 新聞標題:加密貨幣投資熱潮不減 安侯提醒玩家課稅問題 2021/05/10 一、目前僅有綜所稅課稅問題,但等被列管的交易所提供資料給國稅局後再說,主動申報的都是誠實守法的好國民…錢太多沒地方放的人: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提醒投資人,如在境內交易虛擬通貨,應歸類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境外交易,應可歸類為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二、政府目前只著重洗錢相關問題,法律上仍視為「數位虛擬商品」: 由於中央銀行及金管會已表示「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聲明比特幣並非中央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在台灣境內不具法償效力,並將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此外,按洗錢防制新規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均應比照金融機構規定。 常見的比特幣BTC、以太幣ETH、泰達幣USDT、瑞波幣XRP、萊特幣LTC等數位化代幣名稱,已被我國官方的正式用語訂為「虛擬通貨」,且為「數位虛擬商品」。 台幣、美元、日幣等法償貨幣,是由各國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的;而虛擬通貨因非由特定國家或地區發行,也不需要在不同國家的銀行之間來回兌換,投資人能夠在交易所平台使用不同的法償貨幣或其他的虛擬貨幣來買賣,如大家所熟知的幣安Binance、火幣Huobi Global等交易所平台。這些就像是證交所開放公司IPO掛牌上市買賣的平台,透過這些交易平台,新創公司也能夠發行加密貨幣籌措資金。 三、未來需留意的是國稅局在營業稅上的認定: 若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虛擬通貨屬銷售勞務,達月銷售額4萬元者,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按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如以比特幣購買商品,其交易行為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或換入的貨物或勞務二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以虛擬通貨作為商品或服務之對價,如有利益,亦應課徵所得稅。 四、結論就是現在國稅局還沒盯上這: 目前國稅局尚無針對比特幣課稅案例,但主管機關根據現行稅法對比特幣的商品定性與交易模式均有課稅的規定,所以在申報時須特別留意,..........以後再說 #PttDigiCur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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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加密貨幣是算銷售貨物(8萬元) 算勞務講不過去吧 除非他要硬幹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58734b67644087b1c5aec00a1db7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