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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新來的同事原來是來自檳城(已經在檳城的分行上班了4年,到我部門上班前之前是做前線銷售sales 。 後來我查下她的業績,真的很不好。 再問了一些她的舊同事(剛好我認識),是她的部門老闆要把她送走,不走也不行,所以前三天匆匆忙忙被調到吉隆坡上班。也因為吉隆坡總行剛好需要人快快被踢走。 不懂這樣是否算式有良心的上司,知道下屬混不下去幫她找“後路”?還是夠狠,把她“踢”遠遠,讓她自己知難而退辭職? 圖為吉隆坡和檳城的距離300多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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