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錯兩次消息我就先不酸了 之前走私可以說是超買 這次一週沒回監獄不是逃獄而是逾期未歸 (板友經典邏輯補充 noise.cash/post/8zgpp0ntm306) 建議以後逃兵的也說忘了收假就好 台南殺警凶嫌在監表現穩定 返家探親逾期未歸原因待查 udn.com/news/story/122940/6556833 "獄方表示 林信吾申請在這個月13日返家探親 依照規定兩天後須返監報到卻逾期未歸 並非自明德外役監逃獄。" 補充 #外役監條例 第21條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 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個隱匿逃獄的歷史 外役監10年落跑39人 矯正署怕丟臉不敢講 www.ettoday.net/news/20220823/2322320.htm #偉哉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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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omments
外役監本來就有放假的啦~拿外役監講監獄鬆散不太恰當吧
他是放假未歸超過一週
對啊~外役監的機制和一般人想像中的監獄不太一樣,這點沒什麼好酸的
但我看監獄行刑法是脫逃罪沒錯欸 說逾期未歸不是逃獄,不是避重就輕的說詞嗎
你說的那條是一般監獄啊,外役監有自己的規定。「外役」的意思就是允許收容人在外面活動了。我小時候待過花蓮外役監那裡平常日收容人就要去山腳大農大富那裡種田或弄瓷器(還是陶土)的樣子,晚上再收班回山上住~~ 而且逃獄聽起來像是從監獄裡跑出去的不是嗎o.O ---- 同樣都是監獄行刑法 第 149 條 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外役監條例21條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一樣是脫逃罪,畢竟條例本來就不能強過法源 逃獄只是脫逃罪的口語話 服兵役期間休假不返營,不也是逃兵嗎? 服刑期間找不到人已經一週了,這麼危險的事還可以沒被通緝... 之前矯正署也有知情不報的前例 相信大家看到都會覺得這大有問題
條例就是法律啊,位階是相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參照) 而且如果照大大查出規定的話,外役監要「故意」而且是規定上又是「以○○論」就可以知道立法者認為這兩件事情是不一樣的,但為了立法簡單做同樣的處理。通常會說準脫逃罪~~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18條分別定義了現行犯和準現行犯~ 第 18 條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再舉例來說刑法328和329條分別定義了強盜犯和準強盜犯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這都表明了事情上不同立法者才會分開定義。而且我沒說矯正署沒問題,只是說在還沒有有公信力的記者(例如公視或中央社)報導之前先不要急著酸...
你說的有道理
現在爆出來不是更丟臉嗎( ´⌓`)可悲啊~
就想著嫌犯會自己會來吧 一週欸,我曠職一週早就被炒了==